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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诉上海申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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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诉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终字第234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
委托代理人刘顺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晓黎,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顺祺,被上诉人上海申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晓黎、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11月戴飚、上海申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康**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申康**公司介绍戴飚购买涉案房屋,戴*支付申康**公司居间费用62,000元(人民币,下同)。戴飚与房屋出卖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向*康**公司支付了上述居间费用。同月29日,申***公司向戴飚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戴飚购买某苑某弄某号602室,贷款做到首套,注(产权人之前贷款已还清,无居住房)如承诺人做不到,退还购房佣金。后因戴飚曾在昆山市购买过房屋,办理退房时贷款记录未消除,申***公司未能为戴飚申请到以首套房利率计算的贷款合同,戴*要求申康**公司退还全部居间费用,遂涉诉。
另查明,申***公司已完成其居间服务,戴*于2014年3月31日取得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
原审审理中,戴*请求法院判令:一、申***公司退还中介佣金62,000元;二、申***公司支付佣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申康**公司则不同意戴飚的上述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所谓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戴飚与申康**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均应恪守。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能够确认,申***公司出具承诺书时即便知晓戴飚曾在昆山市购买过房屋,但申康**公司对于贷款记录未消除一事并不知情,未能办理首套房贷款的原因在于戴飚,申***公司并无过错。现戴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申***公司已完成了其全部居间服务,如仅以不可归责于申康**公司的因素要求其退还居间费用,显然有失公平。戴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判决:驳回戴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由戴飚自行负担。
原审判决后,戴*不服,向*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如果上诉人无法以首套房利率申请到贷款合同,被上诉人即应退还全部佣金,并未约定如因上诉人原因导致无法以首套房利率申请到贷款,被上诉人无须退还全部佣金。原审法院依据无法完成承诺的原因在于上诉人而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无异于增加承诺书的免责条件,对上诉人有*公平。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时对于贷款记录未消除一事并不知情,缺乏必要依据,与事实不符。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申***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收取的佣金及相应利息。上诉人主张其未能以首套房利率签订贷款合同,故被上诉人应*行承诺书约定退还相应佣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上诉人在出具承诺书时对于上诉人因曾在昆山市购房而存在贷款记录一事并不知情,甚至上诉人本人亦未意识到昆山市购房的贷款记录并未因购房合同解除而消除,由此,本院可以确认,被上诉人系在双方均不知晓上诉人昆山购房存在贷款记录而认为上诉人仅有一次房贷记录的情况下出具的承诺书。而本案上诉人未能以首套房贷利率获取贷款的原因在于其有两次房贷记录,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承诺书退还佣金,显然缺乏依据。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最终在被上诉人的协助下以二套房的贷款利率获得房贷,被上诉人已完成全部的居间义务,故被上诉人亦无退还佣金的其他法定事由。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佣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元,由上诉人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娄 永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书 记 员 许 晶
附:相*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